(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罗水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罗水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9号原告:朱国华,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罗水莲,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华诉被告罗水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华于2015年1月29日以与被告罗水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水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小静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