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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执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邢志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志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执字第0218号罪犯邢志文,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志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8日交付执行。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0日)。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邢志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邢志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吴全喜、袁爱杞及同监区��犯张伟、王向东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邢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志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廷军审判员  华学成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