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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来苗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来苗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497号罪犯来苗苗,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来苗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二月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2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来苗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来苗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来苗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来苗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2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