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奉化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威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