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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岳敬超与国投新集能源公司新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敬超,岳亚军,岳娟,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敬超(孙士侠丈夫),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风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王集。委托代理人:王忠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医院,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法定代表人:孙桂明,系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国,系医院干部。委托代理人:许士琴,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干部。原审原告:岳亚军(孙士侠儿子),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王集村。原审原告:岳娟(孙士侠女儿),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上诉人岳敬超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敬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道、被上诉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国、许士琴,原审原告岳亚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岳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仅依据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医院提交的尸检告知书和情况说明认定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医院已书面告知死者孙士侠家属进行尸检,证据不足,认定孙士侠家属拒绝尸检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雪 霞代理审判员 王 元 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波(兼)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