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玉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玉琪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61号罪犯叶玉琪。现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温鹿刑初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玉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玉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叶玉琪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玉琪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熙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