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崔保运与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运,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崔保运,大连公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绍栋,辽宁博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日,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保运与被告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保运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保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保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48元,减半收取38924元,由原告崔保运负担。审 判 长 侯学枝审 判 员 丁大勇代理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