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裴明生与许发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明生,许发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德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店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意见:审核意见:拟稿单位:沣水法庭拟稿人:份数:10印刷单位:校对人:印制时间:合议庭成员: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50号原告裴明生。委托代理人孙克山。被告许发强。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世纪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立健,经理。被告山东大德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魏家村村委西邻。法定代表人耿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楠,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明生诉被告许发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德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明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明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裴明生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