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袁跃增与李栓定、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跃增,李栓定,周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栓定,男,45岁。被告周俊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风泽,男,灵宝市司法局豫灵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增与被告李栓定、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跃增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跃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跃增撤回对被告李栓定、周俊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袁跃增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人民陪审员 卢保坤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