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墨市双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青岛硕鑫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双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青岛硕鑫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双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倪慧瑶,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硕鑫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法定代表人孙立强,经理。本院执行的即墨市双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硕鑫线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8147.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青岛硕鑫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