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罪犯付洪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洪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269号罪犯付洪杰,男,1963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服刑。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洪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付洪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洪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