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冯某(曾用名冯静),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勇,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