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刚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刚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中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刚,男,出生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刚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刚���王某波、王某飘(均判刑)、王某强(在逃,另案处理)到琼中县红毛镇番响村委会南美村王某基家喝酒。在王某基吃好饭离开后,被告人王某刚和王某波、王某飘、王某强说其现在没有钱花了,想喝酒完后就到海南省国营加钗农场新伟分场17队与18队交界的橡胶林段偷锯一些防风林(大叶台湾相思树)拿去卖换一点钱来花,并说把树卖掉后所得的钱款由四人平分,王某波、王某飘、王某强三人听后当即表示同意。四人喝酒结束后,被告人王某刚借来一台油锯,王某飘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王某刚在前面带路,王某波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载王某强跟随在后,于下午15时左右到达事先约定偷锯林木的橡胶林段。被告人王某刚用油锯锯倒8株防风林木并就地取材成2米长的原木,王某波、王某飘、王某强则把锯好的原木搬运到路边堆放好。期间,王某波打电话给王某长叫其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帮他拉运一些柴火。王某长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到达后,被告人王某刚和王某波、王某飘、王某强一起开始将原木装上车。刚装了几节,就发现琼中县公安局新伟派出所的民警带着保安员赶过来,四人马上逃离现场,拖拉机被当场扣押。经琼中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大叶台湾相思树8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2848立方米,出材量为2.570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收款收据、证明、(2012)琼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胜、刘某广、王某长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波、王某飘的供述;琼中县林业局的琼中林鉴(2012)0049号《国营加钗农场新伟十七与十八队交界处防护林被伐现场调查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刚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某波、王某飘、王某强秘密砍伐国营农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4.28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不作任何辩解。故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刚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王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生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