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195号原告:杨××。被告:刘××。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为小事斤斤计较,甚至动手打人,也曾报过警。今年11月15日,原告双手提物,只得用脚叫门。进屋后,被告二话没说就打了原告两耳光。导致现原告左眼视觉不清,左脸肿胀。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共有财产协商解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感情破裂离婚。被告刘××辩称:被告现身无分文,工资卡一直在原告处,今年8月份被告通过银行挂失才拿回自己的退休金,现在所有的家庭开支都是由被告担负的,而原告则到处旅游,还爱撒谎,经常把家里的东西送给亲朋好友。被告打原告是不对的,被告已经带原告去医院诊治过,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户口页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过原告。原告称从2014年1月份起双方就已分居,2015年4月被告不给原告工资后,原告经常回娘家,被告不在家时才回去。被告则称双方没有分居,一直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承认打原告的行为是不对的,并保证不再动手打人,本案虽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了解,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应当心平气和的处理矛盾,尊重、呵护自己的妻子,不应当拳脚相向,对被告动手打人的行为予以批评。庭审中,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此外,原、被告均系再婚,无共同生活的子女,彼此之间更应加倍关心爱护,相互扶持、相濡以沫,慎重考虑婚姻家庭问题。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王艺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