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香芬与聂立军、威县威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芬,聂立军,威县威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王香芬。委托代理人李保祥,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学东,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立军。被告威县威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文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芬与被告聂立军、威县威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芬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聂立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芬撤回对聂立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