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縢世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世训,张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滕世训,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城区高庄大街。被执行人张祥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南屯子村。本院在滕世训申请执行张祥军借款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祥军已履行完调解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栗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