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许洪桂与吴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桂,吴磊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初字第1907号原告:许洪桂,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光先、杜钦。被告:吴磊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桂与被告吴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桂先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万元及支付利息,后又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洪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洪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洪桂负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