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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许洪桂与吴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桂,吴磊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初字第1907号原告:许洪桂,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光先、杜钦。被告:吴磊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桂与被告吴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桂先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万元及支付利息,后又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洪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洪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洪桂负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