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行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程月兰与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月兰,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行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程月兰,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36108-6,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郭建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月兰与被执行人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港劳仲案(201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月兰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国庆加班费用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2273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港劳仲案(2014)3号裁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以来,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查得被执行人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将泉州百姓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2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程月兰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12月15日前书面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按通知限定时间书面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港劳仲案(2014)3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