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冷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绍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绍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毓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杨华,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绍零,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绍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