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仲伟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仲伟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159号罪犯仲伟连,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了(2007)黑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仲伟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5日入监服刑。2009年8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4月2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仲伟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伟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