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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纪恩、郑会军、边祖贤与胡跃民、吴化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纪恩,郑会军,边祖贤,胡跃民,吴化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恩(又名张继恩),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会军,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边祖贤,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文娟、石丽丽,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跃民,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化田,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纪恩、郑会军、边祖贤因与被上诉人胡跃民、吴化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纪恩、郑会军、边祖贤及委托代理人邵文娟、石丽丽,被上诉人胡跃民及胡跃民、吴化田的委托代理人卢开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献忠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亚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