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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日升与管日升、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日升,刘强,任成华,杨道刚,尹丙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委托代理人孙文龙。被告管日升。被告刘强。被告任成华。被告杨道刚。被告尹丙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日升、刘强、任成华、杨道刚、尹丙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