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甲、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孙某乙、孙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5)乳城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十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