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9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张立骏。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