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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9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张立骏。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