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彭茂笑与陈光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茂笑,陈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94号申请人彭茂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张也,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光兴。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保字第94号申请人彭茂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茂笑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陈光兴名下的坐落于××的份额予以保全,并已于当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茂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陈光兴名下的坐落于××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满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