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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物业公司2楼。负责人沈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燕,公司员工。被告邱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