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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茂盛与苏源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茂盛,苏源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申茂盛,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米脂县。被告苏源流,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申茂盛与被告苏源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茂盛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茂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茂盛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