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关于宁大坡与张艳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大坡,张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371-2号申请执行人宁大坡。被执行人张艳会。关于宁大坡与张艳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围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艳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艳会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84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会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每月14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