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勇与林镇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镇鸿,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镇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勇。上诉人林镇鸿与被上诉人邓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8号民事裁定,驳回林镇鸿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林镇鸿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林镇鸿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3年8月7日,林镇鸿、何晓亮向陈晴出具《借条》约定,今借贷陈晴人民币叁佰万元整,逾期不还,可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6月25日,陈晴与邓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晴将对林镇鸿享有的债权300万元及依据林镇鸿向陈晴出具的借条上所载明的全部权利等转让给邓勇,转让价款300万元。2014年8月19日,陈晴向林镇鸿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另查明原出借人陈晴住重庆市渝中区某号。本院认为,现被上诉人邓勇以受让自陈晴的债权,起诉上诉人林镇鸿,请求判令林镇鸿偿还借款295万元。本案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林镇鸿、何晓亮给陈晴出具的《借条》载明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本案诉讼标的为295万元,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邓勇按照约定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具有管辖权。林镇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