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玉海与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海,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89-1号原告马玉海,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程斌,董事长。被告程斌,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海与被告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某某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马玉海承担。审 判 长 秦立军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坛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