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玉海与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海,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89-1号原告马玉海,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程斌,董事长。被告程斌,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海与被告平阴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某某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马玉海承担。审 判 长  秦立军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坛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