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董振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振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6号罪犯董振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9日作出了(2002)黑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振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人民币14547.9元和2195.85和2341.27元。2002年9月4日入监服刑。2004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7月17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3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振江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够认真负责,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振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