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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冉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3586号原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90287089-X。法定代表人杨渝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攀,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玲,该公司职工。被告冉文,男,生于1972年10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