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平与孙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孙某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李某平,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飞,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平与被告孙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