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陕继文诉黄桂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继文,黄桂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陕继文,男,回族,生于1980年12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黄桂平,女,回族,生于1981年4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继文诉被告黄桂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继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陕继文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