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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李君,女。被申请人郝永亮,男。被申请人郭静怡,女,(系郝永亮妻子)。申请人李君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永亮、郭静怡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永亮、郭静怡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一套(房权证**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申请人李君提供自有位于临河区xx住房一套(巴彦淖尔市房权证:**号)作为本案担保;申请人李君提供自有位于临河区xx营业门点一套(房权证:**号)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郝永亮、郭静怡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查封期限二年,续行查封一年)二、对被申请人郝永亮、郭静怡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一套(房权证:**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查封期限二年,续行查封一年)三、对申请人李君提供自有位于临河区xx住房一套(巴彦淖尔市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四、对申请人李君提供自有位于临河区xx营业门点一套(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李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素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