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上海佳昂工贸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上海佳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亚广贸易有限公司,陈金定,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42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邢志浩,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金定。被执行人上海佳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XX洪。被执行人上海亚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定。被执行人陈金定,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陈建,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599号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佳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亚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陈金定、陈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杨浦金五角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佳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亚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陈金定、陈建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束培民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