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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罗燕与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罗燕。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在长丰县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上有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缴纳在长丰县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上的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