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吴品翰于2012年3月20日出生。登记结婚后双方仍分别居住在各自家中,2011年10月双方举办婚礼,没有固定住处。2012年4月末,原告带孩子独自搬回娘家与父母同住,被告则住在别处,这种分居状况持续至今。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怀孕后,双方已没有夫妻生活。原告不清楚被告工资情况,被告也没有告诉过我。原、被告现已分居满两年,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品翰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4,000元(自2013年4月至2030年3为,共204个月,每月1,000元)。被告吴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母亲通过原告借给原告弟弟2万元钱,我想要回来。我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我月工资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吴品翰(2012年3月20日出生)。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庭审时均表示双方至今已满两年,并无和好迹象。被告月工资2,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已分居满两年。虽经调解,原、被告感情仍无法和好,双方均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抚养子女,且婚生子年幼,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根据被告工资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该项抚养费为600元/月。关于被告提出其母亲通过原告借给原告弟弟2万元钱一节,因被告并非该法律关系主体,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任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子吴品翰由原告任某抚养;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任某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被告吴某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姝本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二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