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碧容、余辉容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碧容,余辉容,彭泉,彭晶,陈祖武,陈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张碧容(系死者母亲),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余辉容(系死者妻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彭泉(系死者儿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彭晶(系死者女儿),女,200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余辉容,个人基本情况如上。申请人陈祖武,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辉龙,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碧容、余辉容、彭泉、彭晶与申请人陈祖武、陈辉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金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晚上,死者彭寿强应陈祖武邀请参加陈祖武位于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某酒店举办的生日酒宴,生日酒宴后彭寿强被陈祖武朋友送往陈祖武位于同安区建材园住处(12幢202室),1月16日早上,陈祖武醒来发现彭寿强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嘴角有呕吐物,立即拨打110与120,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彭寿强已死亡,死者亲属于23日从四川老家赶赴厦门,并就彭寿强死亡赔偿费用与陈祖武发生纠纷。双方共同要求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5年1月29日,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张碧容、余辉容、彭泉、彭晶与申请人陈祖武、陈辉龙就此事件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祖武共计支付人民币320000元整给死者彭寿强的全部继承人(即申请人张碧容、余辉容、彭泉、彭晶),该笔赔偿款作为解决彭寿强意外死亡引发的各项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尸体火化费、家属处理事故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二、申请人陈祖武支付给死者彭寿强的全部继承人人民币320000元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即:1、陈祖武于协议签订之日以现金支付死者彭寿强全部继承人人民币200000元整;2、陈祖武于2015年2月19日前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死者彭寿强全部继承人人民币50000元整;3、剩余人民币70000元整分七次付完,即陈祖武于2016年至2022年七年期间分别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整给死者彭寿强全部继承人。三、上述款项付款方:陈祖武,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支行;账号:****;收款方:余辉容,系死者全部继承人共同协商指定收款人;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支行。四、申请人陈辉龙作为履行以上付款义务的保证人。以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死者全部继承人均可以要求陈祖武及保证人全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整。五、如存在其他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赔偿款分配意见不一致而引发相关纠纷,则一切责任由本协议所列继承人承担,概与陈祖武及其他人员无关。六、死者系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均对死者死因无异议,不要求尸检,自行处理全部相关事宜,尸体火化时间为陈祖武支付完人民币200000元整后2天内火化。七、申请人陈祖武在支付完以上全部赔偿金后,死者彭寿强家属不得再以彭寿强死亡赔偿损害为由向陈祖武提出任何民事赔偿要求。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均同意放弃向任一方提出与本争议有关的其他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碧容、余辉容、彭泉、彭晶与申请人陈祖武、陈辉龙于2014年12月29日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