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行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张晓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张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开行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林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庆鸿,局长。被执行人:张晓兰。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4年9月7日作出的开公森罚书字(2014)第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滥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21669元,限15天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7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4年9月7日作出的开公森罚书字(2014)第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球审判员 汪志松审判员 毛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