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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承堂与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承堂,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48号原告马承堂,男,生于1967年8月1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东泰茂源石材经营部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75号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9-1号王舍人街道建委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5372150-2。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被告康建国,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原告马承堂与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康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承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