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传高与刘晓晨、娄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高,刘晓晨,娄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刘传高,农民。委托代理人薛艳,系原告刘传高之妻,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晓晨,农民。被告娄德玉,1969年7月1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高诉被告刘晓晨、娄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高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