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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公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公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7月至8月间,为了采石牟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并雇佣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利用钩机、铲车等工具,采用挖掘和爆破等手段,擅自将位于四平市实验林场龙王林班的林地破坏,使岩石面裸露并开采岩石,导致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林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22090平方米,折合33.135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林地主管部门已缴纳足额的林地补偿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营采石场GPS实测图、林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及缴款书收据、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及证明信、土地台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四平市林业局关于同意四平市铁东区铵昶采石场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移送案件通知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补交林地补偿费说明、四平市林业局出具的刘某某在龙王林班采石占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岩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土壤层严重破坏,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采石牟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并雇佣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利用钩机、铲车等工具,采用挖掘和爆破等手段,擅自将位于四平市实验林场龙王林班的林地破坏,使岩石面裸露并开采岩石,导致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林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22090平方米,折合33.135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林地主管部门已缴纳足额的林地补偿费。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2、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3日,四平市山门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称刘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周家沟经营的采石场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涉嫌犯罪,随即对采石现场进行了勘查、鉴定,占用林地面积含:2010年以前刘某某的父亲经营时采石场的19870平方米;2010年经林业局审批占林地2332平方米;2010年被处罚的2300平方米;2012年被处罚的1237平方米;2014年被处罚的2489平方米。刘某某占地未被处罚和审批的林地面积33.135亩,折合22090平方米,刘某某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并被取保候审。3、四平市林业局出具的刘某某在龙王林班采石占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刘某某在龙王林班采石占地总面积为55165平方米。4、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石场共占林地19870平方米。5、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6、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营采石场GPS实测图。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具体位置及面积。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20日、2014年6月6日,山门镇铵昶采石场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四平市林业局分别对其进行行政罚款人民币18555元、24890元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8、罚没款及缴款书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向行政处罚机关缴纳罚款。9、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证明: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龙王村周家沟屯村民袁庆福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袁庆福将承包的1.14亩土地转让给铵昶采石场,承包年限为十七年(2011年至2027年)10、证明及证明信。证明:龙王村周年沟铵昶采石场共占用耕地面积6239平方米。11、土地台账。证明:1998年7月10日,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民委员会承包给村民袁庆福、刘云学、孙忠、张有的耕地面积数量。1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张有土地的使用面积。13、四平市林业局关于同意四平市铁东区铵昶采石场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证明:四平市林业局同意铵昶采石场临时占用龙王林班61小班国有林地0.2332公顷(2332平方米)并提出相关要求。14、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补交林地补偿费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2090平方米,已于2014年11月26日向四平市实验林场全额补交林地补偿款人民币331529.30元。1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安昶采石场老板刘某某于2014年7月份至2014年8月份让司机孙某某、许斌、赵某某、蔡云龙挖林地。被挖林地露出了岩石,有些已经开采。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份到8月份刘某某让他挖林地,被挖林地已经露出岩石,一部分已经开始开采了。1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是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庙村周家沟安昶采石场的负责人,来投案自首交代开采市场没办手续多占林地点事情。这个采石场原先由他父亲经营,2008年年底他父亲去世后停产一年多,2010年他接着干。他父亲从龙王村承包来之后,又通过从个人串地,在龙王村里买了六亩地;之后又买了三间房和宅基地,还有租用村民袁庆福的耕地1.14亩,还有原来的村道,他父亲在世时采石场的占地面积就已经达到了19870平方米;2010年四平市林业局批了2332平方米,有文件;2010年9月16日,四平市实验林场了收5830平方米林地补偿费;2010年,他非法占地2300平方米,被处罚23000元;2012年他非法占地1237平方米,再次被处罚;2014年6月,他非法占地2489平方米,被实验林场处罚24890元。今年年终时他又占了些地,经过林业工程师现场测量,他的采石场占地面积为55165平方米,其中林地50318平方米,集体耕地4847平方米,从今年7月开始,陆陆续续一直到8月。他让司机许斌、孙某某、赵某某和蔡云龙挖林地,被挖的林地露出岩石后,他就找民爆公司来炸山,石头已经开始开采了。开采的石头有些在石场堆着,有些已经卖掉。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原始供述,与证人孙某某、赵某某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营采石场GPS实测图、林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及缴款书收据、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及证明信、土地台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四平市林业局关于同意四平市铁东区铵昶采石场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移送案件通知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补交林地补偿费说明、四平市林业局出具的刘某某在龙王林班采石占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林地生态功能丧失,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向林业管理部门足额缴纳林地补偿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