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裁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传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刘传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裁申字第58号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传玲,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传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商丘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商仲裁字(2014)第46号裁决,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许秀敏审判员 林廷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