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爱民诉福建省亚豪皮革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福建省亚豪皮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李爱民,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尤剑福,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亚豪皮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留安开发区(添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银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福建省亚豪皮革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原告的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芳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