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龙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594号原告王龙,男,个体。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区×××村。原告王龙与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龙诉称,2013年1月9日被告所有的冀B×××××货车在京藏高速发生交通事故,我派人员到事故现场将被告所有的车辆救援至我处。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多方寻找、联系被告通知其提取事故车辆。被告所有的车辆在我处停放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时至今日未提取车辆,甚至也无音信。我对被告所有的事故车辆进行了救援,且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了保管。被告不但不提取车辆,还拖欠我的救援费4500元、停车费及保管费15090元,合计19590元。被告的所作所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不再扩大损失,我只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救援费4500元、停车费及保管费15090元,合计1959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怀来县沙城安顺道路救援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中华人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2.怀来县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复印件)一份;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8日被告所有的冀B×××××货车在京藏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原告所经营的怀来县沙城安顺道路救援中心救援至该处。后经交通警察大队多方寻找、联系被告通知其提取事故车辆,时至今日未提取车辆,甚至也无音信。被告所有的车辆在原告处停放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拖欠原告救援费4500元、停车费及保管费15090元,合计19590元。2014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救援费4500元、停车费及保管费15090元,合计19590元。本院认为,2013年1月9日被告所有的冀B×××××货车在京藏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原告所经营的怀来县沙城安顺道路救援中心救援至该处。至2013年5月28日止已在原告处停放了一年之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救援费4500元、停车费及保管费15090元,合计19590元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付原告王龙救援费4500元、停车费及保管费15090元,合计19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及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 华人民陪审员 许庆武人民陪审员 朱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晓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