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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提取被执行人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376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斯达尔重工矿冶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3日起以132068.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巫朝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