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美凤与福建省莆田市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朱美凤,女,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武军,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益民,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426、1428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凤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凤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美凤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7.5元,由原告朱美凤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志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