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范永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范永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王志明,农民。被告:范永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范永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志明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庆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