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行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潘成才、潘成标等与滨海县界牌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潘成才;潘成标;邹得才;滨海县界牌镇人民政府;滨海县界牌镇界牌村村民委员会五组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滨行初字第0072号 原告潘成才,男,61岁。 原告潘成标,男,64岁。 原告邹得才,男59岁。 被告滨海县界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左元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滨海县界牌镇界牌村村民委员会五组。 负责人王尔玉,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香,男,65岁。 委托代理人顾朝权,男,47岁。 原告潘成才、潘成标、邹得才诉被告滨海县界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滨海县界牌镇界牌村村民委员会五组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对本案诉讼理解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成才、潘成标、邹得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成才、潘成标、邹得才负担。 审 判 长 尹虹霞 审 判 员 顾正昌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来自: